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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5种网暴行为“终”入刑!


文/汤胜强律师

网络暴力恣意生长,不知有多少人深受其害:

刘学州在网友的“口诛笔伐”中最终写下绝笔信告别了人间

杭州取快递女子无缘无故被造谣出轨,最后使其“社会性死亡”

“粉色头发”女孩郑灵华跨越千年的偏见,却不敌悠悠众口自杀身亡

……

去年4月,我们曾发表文章呼吁“网络暴力”入刑。就在昨日,也就是2023年9月25日,迎来了历史性的一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典型案例。

这意味着,网暴入刑了!网络暴力这把害人之“剑”终于不能再随意出鞘!

今日,胜一刑辩结合《意见》来告诉大家,哪些网络暴力入刑了以及如何处罚?


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的延伸


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被称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实际上是社会暴力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它不仅对受害人造成名誉侵害,同样也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受害者,轻则“社会性死亡”,重则“自杀身亡”。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关于“网络暴力”的诸多事件,其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突出特点:

一是群体性。与传统暴力的范围可控性不同,网络暴力在参与者人数、参与范围甚至持续时间上,都不可控,具有“群体性”的突出特点。群体性,表现为开放性、不可控性、广泛攻击性,具有煽动社会对立,制造所谓“社会性死亡事件”,导致当事人难以在社会上立足等长期危害。传统的聚众性犯罪在涉案人员范围上是可控的,其危害后果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消除。

二者的本质区别,决定了网络暴力比传统聚众型犯罪具有更大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德阳安医生事件、网红 Saya 与孕妇争执事件、南京割腕自杀给狗偿命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都曾持续热搜在榜,成为备受关注和舆论一边倒的“全民事件”。事件中的主角安医生、Saya、童先生等,都长时间受到网民人身辱骂攻击,最终引发事件主角自杀、亲人身亡、门店关闭等严重后果。

二是欺凌性。与传统暴力通常是通过利用物理手段侵犯人身财产权不同的是,网络暴力主要是通过“精神欺凌”造成精神折磨,从而使其具有“欺凌性”的突出特点。具体就是,通过把单个个体放在社会主流群体的对立面,呈现出整体上的“以多数压制少数”局面,使单个个体产生心理压迫与遭受集体的否定评价和欺凌性侵扰,进而因巨大精神折磨而导致绝望自杀等悲剧。 

2018年9月9日,一名孕妇在新浪微博上控诉名叫Saya的网红对她“撕扯头发推肚子踢大腿”,导致她高危早产入院。此事引发大量愤怒的网民开始声讨Saya,他们涌入Saya的微博进行谩骂,甚至曝光Saya的住所,导致Saya本人遭受各方面的骚扰,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也被迫关停。更有网友在网上捏造Saya被包养等假新闻实行欺凌。最终,不仅Saya在事件中遭受了巨大的伤害,Saya的爷爷也因不堪侵扰而生病离世。

虽然,最后在警方的调查下,孕妇造谣骗人、煽动舆论、把网民当枪使的真相浮出水面,但Saya及家人却在本次网络暴力中付出了惨痛且无法挽回的代价。可那些在本次网络暴力中实施欺凌行为的人,不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甚至连一句道歉都不曾表达。



三是煽动性。与传统暴力不同的是,网络暴力往往源于社会热点事件,并借助网络媒体煽动起来,从而使其具有“煽动性”的突出特点。如在割腕自杀给狗偿命事件中触及爱狗群体的“爱狗”敏感点; 在安医生自杀事件中涉及医生、儿童等这个“特殊群体”和“医患关系”问题; 在网红 saya 与孕妇的争执事件中,涉及贫富差距问题以及孕妇作为特殊群体的关爱问题。

发布、散播网络暴力信息的人,往往借助并不断放大甚至夸大这些问题,以真假不明或者带有偏见的一面之词,去刺激社会公众的关注点和敏感点,煽动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攻击和道德审判,令单个个体产生心理压迫,进而引发严重后果。


这5种网络暴力行为入刑了!



我们常常说“网暴入刑”,网暴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的名称。《意见》对当前典型网络暴力行为的罪名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意见》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行为可以说是最常发生的一种网暴行为。在传统诽谤罪中,诽谤行为一般在熟人之间,网络诽谤行为可以是普通的网友,并且传播范围以及速度都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对网络侮辱行为的认定。《意见》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前文所述,网络暴力在参与者人数、参与范围甚至持续时间上都不可控。网络暴力信息一旦被放到网络上,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意见》中对于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即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最后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

三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意见》规定了“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信息的发达,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透明人”,我们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一大问题。个人信息并非仅是信息而言,其与我们的财产、人身安全等密切相关。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危害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进而对人身权益带来直接损害。

四是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的认定。《意见》规定了“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实践中,有些网络暴力行为的目的在于吸引流量,其发起网络暴力就是为了营销炒作,炒作者借助暴力事件获取巨大的非法获利,那么其行为便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五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认定。《意见》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该行为的认定,其目的就在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自己的义务。网络服务者作为网络运营的管理者,其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发现了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切断信息源。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被利益蒙住双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一些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意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以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有利于强化网络暴力源头治理。



有这5种网暴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为了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专门规定了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未成年人、残疾人一直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两者都属于弱势群体。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身心更容易受到创伤,更容易遭受网络暴力信息的侵害。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更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带来的社会危害也相对较大,故需依法从重处罚。

二是组织“水军” “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现如今网络暴力事件时常发生,该种情形的形成与一些组织人员脱不了干系。组织者召集“水军”“打手”对他人组织地实施网络暴力,此种情形更容易在短时间内引起关注,容易将不明真相的网友带偏,导致被害人陷入网暴之中,该种情形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三是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关于“涉性”的话题更容易引起广泛群体的关注,同时该话题极易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让其进行“社会性死亡”,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其很可能长时间都要在他人的议论中度过。


四是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科技的力量是超乎想象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达到人难以做到的高度。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除了其所产生危害的范围难以想象,其本身具有的合成、挖掘等技术,可以深度挖掘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再利用合成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伪造,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潜在的风险是无法预估的。

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服务的运营者,其在网络信息传播这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组织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那么将意味着该行为势必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就是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其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犯罪,主观恶性也将比一般的主体更加恶劣,故对其需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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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最后

网暴入刑是大众所盼,《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发布让那些曾经因为网暴而陷入黑暗的人得到了安慰,让那些恶意之人收起了自己即将发布的恶语。

《意见》承载着群众急切的呼声,直面了事件中的痛点、难点,五种网暴行为的入刑以及五种情形从重处罚,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网暴“零容忍”的决定。

我们相信在《意见》的指导下,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终将散去,网络空间天朗气清指日可待!



编辑:喻诗琦

审核:陈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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