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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养娃十几年竟不是亲生的!“欺诈性抚养”如何维权?

  据新闻报道,江西男子陈先生结婚16年后,经鉴定发现3个女儿都不是其亲生的,随即引发了公众对欺诈性抚养相关问题的热议。

  欺诈性抚养纠纷是一个涉及婚姻家庭伦理、个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规制的复杂问题。本文试结合日常法律咨询及法律检索,就婚姻中忠实而不幸的被欺诈方维权应避免的误区全面梳理,与读者分享。


  01夫妻忠实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
  是否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忠实可以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专一,也包含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以及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更进一层分析,夫妻忠实义务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纯属道德问题,不应以法律的手段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既是我国传统的婚姻道德规范,也是《民法典》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具体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


  02欺诈性抚养
  是否仅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杨立新教授最早定义欺诈性抚养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1。杨立新教授进一步指出,欺诈性抚养关系,既产生于夫妻一方或子女对妻所生子女否认其为夫之亲生子女之后,也产生于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之后。

  笔者认为,随着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案例中,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或婚前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怀孕并生下子女,但隐瞒了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的事实,导致男方“误养”。在(2022)沪0112民初12611号案件中,唐某在与郭某1交往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并隐瞒实情与郭某1结婚,致使郭某1误认为郭某2系其亲生子,法院认定唐某对此负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欺诈性抚养,是指在未婚同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男方所生之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03诉请返还欺诈性抚养费用的
  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理论界对于诉请返还欺诈性抚养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存在无因管理说、违约行为说、无效行为说、不当得利说、侵权行为说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不同,对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具体分析,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支持欺诈方返还相应的款项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须同时满足四大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一方获益与对方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欺诈行为基于婚恋关系,也未充分考虑欺诈方的过错导致被欺诈方财产及感情的双重受损。就欺诈性抚养来说,不仅侵害了被欺诈方的配偶权、生育权、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被欺诈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这也为被欺诈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应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在北京高院发布的十起家事案件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九[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3489号]中,法院即持此观点。
  04被欺诈方是否仅为男方?
  客观上女方对自己怀孕时间有基本的判断能力,从生活常理可以推定或预见到子女生父是否为其配偶,相关新闻热点和裁判文书网类案中被欺诈方也以男性为主,让人产生被欺诈方仅为男方的误解。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深入分析,被欺诈方范围不仅包括“误养”的男方,还可能包括所有基于此种误会而抚养该子女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

  笔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151篇文书。事实上,大量双独家庭、空巢家庭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隔代抚养小孩较为常见,自然存在被欺诈进行抚养的可能。如在(2022)湘1321民初3469号案件中,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周某隐瞒了周某1非其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母亲朱某一直误以为周某1是亲生孙女而尽心抚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周某、朱某抚养周某1的抚养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05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限于女方?
  对于欺诈性抚养纠纷诉讼,吃瓜群众通常都认为,诉讼主体就是昔日的夫与妻,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限于女方。但司法实践中,参与欺诈的还可能存在第三者,而一方或双方父母都有可能帮忙抚育小孩,他们是否应作为诉讼当事人?
  江苏高院2019年7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4条规定,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在(2019)苏0106民初5539号案件中,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以女方为第三人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第三者向原告赔偿抚养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可能有人会追问,能否请求被抚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确定了双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欺诈性抚养替代或部分减轻了生父母的抚养责任。被抚养人因被欺诈方的损失而获得利益不符合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便被抚养人也参与向被欺诈方隐瞒非其亲生子女的事实,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06欺诈性抚养是否构成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
  我们都知道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男女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针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事由之外,作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兜底性规定,回应了诉讼离婚法定事由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
  承前所述,笔者认为夫妻一方欺瞒配偶生育、抚育非亲生子女,这严重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欺诈方有权据此解除婚姻关系。
  07返还的抚养费就是被告返还原告
  给其养小孩的钱物?
  很多人简单认为,返还抚养费就是被告返还原告给其养小孩的钱物,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并不准确。欺诈性抚养费的返还范围是什么,应当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如何认定,关系被欺诈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根据类案分析,笔者总结被欺诈方可以追索的物质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妊娠住院的费用、生育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满月摆酒费,及抚养期间实际支出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保险费用及诉讼过程中支付具有合法资质鉴定机构的鉴定费。抚养期间一般从非亲生子女出生之日,计算至原、被告离婚,或原告实际支付抚养费截止日。
  笔者认为,前述费用原则上应当返还,但双方共同抚养的,在扣减欺诈方已付出费用基础上,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或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双方经济状况、欺诈抚养时间长度、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支付能力、原被告离婚时分得财产情况、长期的通货膨胀导致的货币价值差异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细项及比例。这里面还要做到既保护被欺诈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未成年儿童的权益,所以个案中,法院还会兼顾非亲生子女自幼接受的高标准、高消费、原被告共同抚养等因素。
  在(2022)吉0723民初2521号案件中,法院考虑到十年的抚养费是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的,因此返还抚养费数额减半计算。关于返还保险费用的问题,保险合同均发生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返还的金额为投保费用总金额的一半。在(2022)沪0112民初12611号案,原告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实际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长达17年。法院考虑长期通货膨胀导致的货币价值差异、成长需要及原、被告的支付能力,案件审理时距被告支出抚养费已经三十余年,且被告对此负有全部责任,依法酌定被告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共计返还2448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主张返还的抚养费与离婚时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基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而分割的财产并不冲突。

  08被欺诈方能主张骗婚损失吗?
  一旦亲子关系被“证伪”,被欺诈方感觉自己的婚姻被欺骗了,但这不等于“骗婚”。“骗婚”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究其实质,骗婚是名义上为结婚目的,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婚恋过程中及婚后生活期间,刻意隐瞒婚史及生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诈取对方彩礼、房产等财产,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性质上属于诈骗。3在欺诈性抚养纠纷中被欺诈方主张骗婚损失,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在(2020)苏0322刑初5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在(2017)鄂01民终48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原告主张骗婚损失,因无证据证明被告认识原告之前明知已怀孕及隐瞒、骗婚的事实,对其诉请骗婚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09被欺诈方追索精神损害赔偿金能狮子大开口?
  承前所述,欺诈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伤害了被欺诈方的情感,侵害了其作为配偶的人格权、名誉权,这是否意味着精神损害依据被欺诈方的主观感受进行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与非亲生子女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原告对非亲生子女的情感依赖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欺诈抚养时间的长短、侵害持续状况、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原告的身份地位等因素,酌情支持3000-10000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2021)鲁08民终3539号案件中,法院综合孔某与步某1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孔某对步某1的情感依赖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步某2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个案中,有法院认为鉴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夫妻之间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伤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精神上的抚慰,生父并非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如(2020)京03民终7904号案,法院即持此观点。
  10被欺诈方不能主张配偶权和生育权损失?
  首先不能妖魔化配偶权和生育权,与一般人的直觉不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制的是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从法律上分析,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权利,以及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生育权属于基本的权利,且男女平等享有。现实生活中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与法律保护遭遇到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
  在生育权的法律地位问题上,目前学界有基本人权说、宪法权利说和民事权利说等的争论,在此不赘述。有研究者指出,法律上的“生育”应作限缩解释,仅指孕育和诞生后代的行为,即自然人的生殖行为。4有研究者认为,婚姻建立且女方受孕后,男性生育权包括享有对妻子怀孕与分娩的知情权和合理期待权,及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和决定权。5也有观点认为,相较于女性,男性的生育权是较为宏观的权利,仅指能通过自然方式或者技术手段拥有自己子女的资格。6
  在笔者检索到的有限的类案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并未完全回避男性的生育权,而是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在(2021)湘0225民初960号案件中,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生育权损失50000元”,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均为二婚,婚前已各自生育过孩子,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
  同理,在(2010)杭萧义民初字第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原告在离婚后已与他人结婚,并已生育一子,并不存在生育权损失问题,且被告所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已一定程度弥补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再赔偿生育权损失50000元的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反的案例是,在(2022)湘0524民初455号案件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侵犯原告配偶权和生育权及精神损害损失赔偿金5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未支持原告主张的配偶权和生育权损失。
  《宪法》和《民法典》中均保护“男女平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2023年1月,发表在《自然-生态与进化》上的一项研究表明,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从生殖健康角度来看,男性最佳生育年龄也在25-35周岁之间。7笔者认为,男性也享有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欺诈性抚养在未被证伪前一般具有持续性,男性知晓真相往往时隔多年,且已不再年轻,考虑到再婚生育现实困境,男性的生育权损失不应忽视。借鉴前述案例裁判思路,针对被欺诈方婚前已生育子女或离婚后再婚生育子女,被欺诈方系初婚,离婚时超过最佳生育年龄等不同情形,应斟酌客观事实灵活处理,对男性的生育权损失给予适当救济途径。
  11被欺诈方可以诉请欺诈方公开赔礼道歉?
  答案是不一定。单纯从法律上分析,欺诈性抚养构成对被欺诈方人格权的侵犯,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也适用于侵权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但赔礼道歉是一个既需要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又需要兼顾司法实践操作性的涉及大量价值判断的综合问题。8
  笔者认为,婚姻家事案件有其特殊性,须兼顾情理与法度,欺诈性抚养关系中的非亲生子女也是无辜的受害者,其人格利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裁判中应适当隔离父母情感冲突与未成年人成长之间的关系。9
  如果判决欺诈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势必将成年人有违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的负面影响持续扩散传播,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正常求学和健康成长,故法院对此持谨慎态度。
  在(2019)鲁0213民初57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赔礼道歉可能会使韩某1不是原告韩某的亲生子女这一事实公开化,可能会对各方均造成不利影响,且法院已经通过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失,因此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公开道歉”不予支持。
  12被欺诈方能否据此否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全部内容?
  答案是否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揽子协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女方隐瞒了子女非男方亲生的事实,男方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离婚协议,则男方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与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涉及非亲生子女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在(2023)粤01民终2290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李某1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1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在(2020)渝0111民初46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某1在经过鉴定后发现王某2与自己无亲生血缘关系,认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王某1名下某房屋归王某2所有的条款无效。


  13离婚时被欺诈方能否主张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前述规定,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被欺诈方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存在过错,离婚时在对夫妻财产分割中,依法应当少分。
  14被欺诈方维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非法律工作者或未委托律师,不知道诉讼时效。法律也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当事人并非主观上怠于行使权利,而是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2022)云0628民初17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案诉讼时效自原告收到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鉴定结论时起算,被告周某自认于2019年5月将鉴定结论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提起诉讼,期间未超过3年,未采信被告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

  如果被欺诈方欲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法定追诉时效为5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对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5“欺诈性抚养”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欺诈行为和相关损失赔偿的原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被欺诈方应举证证明欺诈性抚养的事实和女方分娩住院费及坐月子、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亲权鉴定费用等的实际支出凭证。如(2019)内0202民初3417号案件中,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告王某2承担抚养义务至14岁,但原告对诉请的10万元抚养费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未予支持。
  具体到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如有可能的话,被欺诈方应提交诸如欺诈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欺诈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证据。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被欺诈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一定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配合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可能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如(2020)豫0823民初31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鉴定报告自述其不具有证据性,且未提供鉴定资质证明,鉴定人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确认,故不能够认定为“必要证据”,被抚养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也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鉴定,导致原告与被抚养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不能确定,但将孩子判由被告抚养,作为不配合鉴定的惩戒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确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隐瞒,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婚前或婚姻关系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事实,仍视如己出自愿抚养,属于情谊行为,被告据此抗辩,则法院对原告有关主张不予采信。

  如(2021)沪0114民初10763号案件中,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已认定原告在两案外人娩出后不久即已知晓两人并非其亲生子女。在此前提下原告仍然连续三年多次向被告汇款转账,系其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自愿负担两案外人的抚养费用。被告基于原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相应费用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故原告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该200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16被欺诈方可以追究
  配偶及第三者的重婚罪?
  现实生活中,同居和重婚罪很容易被混为一谈,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重婚罪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已婚者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第二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且处于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仍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使得一定范围内的群众相信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婚罪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前述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缺乏罪证”,既包括没有证据,也包括证据不充分。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对于缺乏罪证且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17律师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庭只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案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婚姻中忠实而不幸的被欺诈方应避免上述误区,最好是聘请婚姻家事团队,全面分析案件实际情况,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明确自己的诉求,基于诉讼目的、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参见杨立新:《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载《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第49-54页;
  2.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3376号田某1、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0月26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典型案例七:腾某珠、童某散等7人“骗婚”诈骗案》;
  4.张作华,徐小娟,《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P129-136;
  5.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5月第2期;
  6.路正,《论夫妻生育权的性别分离》载《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P77-83;
  7.民生周刊《男性也有最佳生育年龄,“高龄产父”有何影响?》
  8.山东高法公众号,周青松谢天宇《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规则》
  9.致诚儿童公众号《发布!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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